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彥宏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