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施彩瓊被告廖耀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具保,因被告逃匿,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彩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施彩瓊因被告廖耀弘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8月3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058號送達證書3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563號送達證書2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影本各2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