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王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玫環球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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