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郁芸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27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仿冒APPLE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郁芸於民國108年5月1日,為警至其經營之臺中市○區○○路○○號之8「蘋果屋數位館臺中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鑑定後,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確屬違反商標法之仿冒品,有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既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而被告邱郁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偵字第22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仿冒之物品,依前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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