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0000-000000(代號A女)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住居所詳卷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相對人 詹益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至今未成年,並無工作,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提出法扶士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扶專用委任狀等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朱美璘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