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政一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就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7(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