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上訴人 葉育秀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被上訴人 李秋美
李正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周祖民法官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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