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64,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43,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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