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鑲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2、3至4各自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均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並表示「我要定刑」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對未成年性交
對未成年性交
對未成年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07(聲請書誤載為113年)
111年03月18日
111年0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16日
112年02月16日
112年0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
113年)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6日
112年03月16日
112年03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277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278號(與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本院113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665號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對未成年猥褻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0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4278號(與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本院113撤緩字第9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665號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