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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