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盧重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呈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