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哲鈺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哲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哲鈺(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1款之強盜放火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其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犯強盜放火罪,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尚未確定;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