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告 洪宇卉
被告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
法官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告 洪宇卉
被告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
法官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