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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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複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俊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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