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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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威騰海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余坤成 人上訴人即被告 于永慧 上訴人即被告 潘姿伶 上訴人即被告 王燕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4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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