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 邱敬賢 原告與被告 邱蕙菁 、 邱浩然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47,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