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陳呂素蓮
陳敏賢 陳志賢 陳秀貞 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郭瑞敏 被告 莊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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