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被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邱宇彤 律師

林更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2時0分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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