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被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邱宇彤 律師
林更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2時0分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