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告 王春寶

被告 陳鉦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於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向本院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以利送達,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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