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謝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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