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