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王順洋
王廷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太平洋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已於民國80年6月25日遭經濟部商業司撤銷登記,此有卷附太平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法應行清算。惟查,被告太平洋公司目前並未就陳報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事宜,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陳報,此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3月24日回函可佐。而公司之法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而今原告起訴時僅列 曾文濱 為被告太平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屬有誤,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太平洋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莊何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