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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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祭祖公業法人台中市 賴八卦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宗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被告 賴大勇 被告 賴大權 被告 賴寶真 被告 朱賴寶惠 被告 賴大守 被告 王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里○○街○○○號房屋部分,本院依職權函查該建物之課稅現值及稅籍資料,然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函覆,查無該門牌號碼房屋稅籍資料,且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未陳報,則本件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