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謝忠豪 聲請人 陳宛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金山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
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執行名義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