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告 張良銘 訴訟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 陳莿
陳尚達 陳讚成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讚智 被告 游維東
陳玉欽 陳煥章 陳錫堅 訴訟代理人 黃麗紅 被告 陳冠帆
陳錫佳 訴訟代理人 陳雅柔 被告 陳忠和
陳邱紡 訴訟代理人 陳明世 被告 陳志嘉
陳順從 陳宏森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順隆 被告 陳再舜
陳再寅 陳再宗 陳丁茂 陳明昇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謹 被告 陳朝旭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朝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如欲移存抵押權,應具狀聲請對抵押權人 黃淑慧 (訴定義務人游維東)告知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