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信國際諮詢顧問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敦│94年12月14日│10,000元│CC0000000││││限公司│化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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