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