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九九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