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湯惠芳~F0~T40附表~F0~T40┌─┬─────────┬─────────┬───────────┬────────┬────────┐│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國盟工程行 蔡樹國 │基隆市農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陸萬 元│FA一二一八八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