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債權人 陳柏綸 法定代理人 伍饒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子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法定代理人
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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