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謝志昱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艶秋 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300元(土地部分為105,000元,房屋部分為24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