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吳正婷 被告 陳朝銘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事項:(一)請求被告拆除張貼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上之招牌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二)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