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朱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曲祐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計算
式:請求金額43萬元-勝訴部分33萬元=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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