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8
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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