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季佩梵 律師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