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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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SANO
53歲民泰國籍(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SANOHTRAKONWITTHAYAKI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SANOHTRAKONWITTHAYAKIT)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送監執行。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並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台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又「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泰國籍,住所地為50SUW-ANGRD.BANGRATBANGKOK,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據前述規定,因准檢察官所請,裁定併宣告甲○○(SANO-HTRAKONWITTHAYAKI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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