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
生前住高雄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297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處刑案號:94年度簡字第1800號),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4年4月3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