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05號上訴人國泰板橋第一新城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世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瑞銘
陳淑芬 律師 陳曉祺 律師上訴人國泰板橋第一新城D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舜爵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被上訴人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鄧德倩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