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69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昌宏 選任辯護人 黃世欣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8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惟被告嗣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另案入監執行,而經本院停止羈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緝戊字第83號、10
8年執助戊字第2318號執行指揮書足稽,顯見被告現已入監執行他案,並非仍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