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國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39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汪國榮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8年7月25日死亡,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死亡證明書暨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桃簡字卷第27頁、第3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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