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91號聲請人 徐李固妹
徐萬昌 徐小平 徐桂 徐鳯 徐儒景 相對人 徐永烽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李固妹為相對人之配偶;另聲請人徐萬昌、徐小平、徐桂、徐鳯、徐儒景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於民國107年間在路邊昏倒,經送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治療,發現罹患 上葉 之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第四期合併腦轉移,導致失智及認知功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故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按,本件因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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