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謝文明 被告 宋志鴻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於○○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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