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宋志鴻、盧建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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