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李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被告 劉屏琦
戴汝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8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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