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
南簡字第6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
│1│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
│合計│9,8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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