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100元(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91,556
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