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36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