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3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36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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