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2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
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