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4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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