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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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3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綺峰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