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 林金猜 相對人 劉福財 相對人 劉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福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劉福財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福財於民國7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73年12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劉福財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劉雯婷所有同段同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分之125聲請拍賣,惟該地號設定抵押權權利範圍係相對人劉福財所有、應有部分1000分之167,有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故聲請人就該不動產逾此部分之範圍即非抵押權所擔保,聲請人將之列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範圍,自屬無據,此部分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民工││407-3│雜│153.00│1000分之167│所有權人:劉│││││││││││福財1000之16│││││││││││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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